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豫剧传播推广、展演等活动,提高豫剧文化影响力。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通过设立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和制作视频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和推广豫剧。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豫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