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系统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保障,推动建设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环湾同城化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品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市政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跨境区域物流网、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和综合物流中心建设,构建内外联通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化治理,完善“党建+”邻里中心、综治中心、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数字化、智慧化和公共事务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