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市场开拓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大型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共享技术创新成果、先进管理经验和成熟商业模式,带动产业集群整体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品牌、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市场化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等对接合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