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和在外泉州籍企业家联系服务机制,搭建对接交流和投资贸易合作平台,完善项目洽谈、政策咨询、要素保障等服务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和在外泉州籍企业家在泉州投资兴业,开展经贸合作,设立研发创新、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区域性总部或者国际业务总部,参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台湾地区加强合作,促进两岸经济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