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理布局风电、光伏、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有序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设施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新能源投资建设。

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和绿色电力等交易,推动相关权益指标依法有序流转。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