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实践,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协调联动,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多元化担保模式,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综合融资成本,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