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