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