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候选人人选,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