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候选人人选,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