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