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