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