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