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人道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