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医疗机构设立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咨询服务区。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邮政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转运等工作。

红十字会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