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为燃气经营者开展安全检查以及抄表、维修、抢修提供便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公用设施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情况告知燃气经营者。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