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高应急储气能力,根据燃气应急预案承担燃气应急储备责任和调峰供气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