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日常巡查等工作,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涉及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