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用户供应瓶装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