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违规使用气液双相瓶装燃气或者违规使用瓶组供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