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燃气安全、燃气使用、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涉燃气特种设备使用(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监督管理;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配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价格、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项目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上游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管道燃气价格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职责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行业的用气安全管理,督促加强用气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气象、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