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二)保证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三)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保证燃气添加臭剂符合要求,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