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燃气安全协管员,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监管、检查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规模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燃气供应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安全宣传等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安全协管员进行专门培训。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