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立即整改;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