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监管第四十一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执法协作和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多次违法和严重违法的燃气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对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