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及排查治理、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燃气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培训、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燃气安全隐患,依法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