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明显位置标识适用的燃气源种类和使用年限。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及时公开执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