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向社会公布检查和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作为确定执法检查频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