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责任:(一)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二)将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和安全用气手册内容告知承租人;(三)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承租人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