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气液双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二)室内餐饮场所应当规范安装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逐步接入燃气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餐饮经营单位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室内使用瓶装燃气。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