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二)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三)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四)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五)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六)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七)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打电话或者启闭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类装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