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餐饮、老旧小区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或者区域的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增加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的频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企业将气瓶配送至燃气用户后,应当进行安装、调试,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场所等进行随瓶安全检查,如实记录存档。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因用户原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年以上未能对用户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对经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气。依法实施查封行为的机关,在对空置房屋进行查封前,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停止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供气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留下联系方式。燃气用户申请恢复用气的,入户安全检查认为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