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燃气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拒不整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暂停供气情形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燃气计量装置后的户内燃气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排除安全隐患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以及因用户原因导致中止供气、恢复供气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