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评价制度,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经营服务、安全维护、财务信用、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燃气用户代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