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巡查、检测、维修、维护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三)保障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四)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