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巡查、检测、维修、维护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保障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