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燃气价格及收费清单,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定价方式、举报电话等,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严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