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以合作、挂靠等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