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