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鼓励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安全感应、数据对接等设备。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