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气化站、瓶组站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过渡期间,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辖区内的气化站、瓶组站开展安全评估,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在整改后重新评估,经评估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恢复使用。
气化站、瓶组站使用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企业安装燃气智能监测设备,并将有关设备和数据接入燃气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