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经营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查实并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