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开展案件评查,加强释法说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