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保证风险可控。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