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汕尾善文化”宣传力度,普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