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侨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需求,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排查,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