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分析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滚动排查、动态管控、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联动处理等工作机制,统筹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督促指导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促进多种预防化解途径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