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化解职责,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和联动,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