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四)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