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四)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

(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