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平台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县级、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统筹整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采取常驻、轮驻、随驻等形式入驻,明确部门入驻职责、职能定位、服务事项、工作保障,收集辖区内社会治理数据,研判分析社会治理态势,“一站式”化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鼓励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帮扶、公益服务等社会力量入驻县级、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