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平台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应当组织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民(辅)警、网格员、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力量,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